房建市政工程保温材料使用管理工作指引(试行)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建市政工程设计(含审查)、施工、验收等环节安全监管,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升保温材料防火管理水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向好,依据国务院安委会2025年2月印发的《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方案》等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强化落实主体责任
(一)建设(代建)单位。落实建筑保温材料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建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规范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优先选择燃烧性能好的无机类和新型复合保温材料。督促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保温材料加强质量管控。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保温材料。
(二)设计单位。对建筑保温材料设计文件质量承担主体责任。根据《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建筑保温材料选用,严禁采用国家、地方禁止使用的建筑保温材料,确保保温材料设计符合强制性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标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等信息,设计单位在后续图纸会审与交底、设计变更等工作中不得降低保温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三)施工单位。对建筑保温材料使用安全及施工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建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把好进场验收关,确保使用的保温材料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要求。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配备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规范施工作业和现场监护,做好技术交底、岗前培训、施工动火作业审批和持证上岗,加强建筑保温材料现场安全存放管理和消防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和安全巡查,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四)监理单位。对建筑保温材料进场质量和施工现场安全监管承担主体责任,对进场保温材料的质量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实体进行质量验收,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对保温材料取样送检进行旁站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并保存。不得同意使用燃烧性能不符合要求的保温材料。
(五)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建筑保温材料的选用、性能指标、节点构造等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的建筑节能、防火等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
(六)消防查验服务机构。按照《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DBJ/T 13-458-2024)要求,加强对聚苯乙烯泡沫级膨胀聚苯乙烯板和挤塑聚苯板、硬泡聚氨酯及聚氨酯板、酚醛泡沫级酚醛泡沫板(以下简称有机保温材料)等保温材料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样检验报告的核查,并按消防设计文件对其燃烧性能进行检查。

二、强化设计源头质量
(一)严格保温材料选用。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现行强制性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选用国家、省、市禁止或限制使用的技术产品。全市新建、改建、扩建房建市政工程宜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不宜采用B2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严禁采用B3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鼓励采用低烟、低毒的保温材料,满足《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B/T 20285-2006中的准安全1级(ZA1级)要求。地下室防水采用挤塑板作为保护层,挤塑板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2级。
(二)明确防火设计要求。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保温材料,应单独列表注明规格、燃烧性能等技术指标,使用B2防火等级的保温材料的,应在设计说明明确标识要求、使用要求、防火构造措施等。外墙、屋面等保温系统的构造做法、热工参数、防火隔离带和防护层等措施要符合规定。建筑保温材料及构造未在相关规范、标准、图集等列明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型式检验报告确认其防火性能。
(三)强化设计环节审查。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据职责,严格按照《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GB 55015-2021等规范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保温材料的设计审查,重点审查挤塑聚苯板(XPS)、膨胀聚苯板(EPS)、聚氨酯泡沫板等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保温系统的防火措施或构造等防火要求。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三、强化施工过程管理
(一)规范施工现场布置。施工现场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设置,落实仓库、宿舍、办公室等临时设施重点区域消防安全措施,畅通消防通道。消防器材、消防设施应按规定配备齐全。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施工现场保温材料等易燃可燃物堆放和加工区域要求每50平方米配备2具5千克干粉灭火器和消防沙箱(1立方米以上),落实明火作业区域的各项防火措施。鼓励增加设置智能化监测,重点区域安装温感烟感报警装置,联动应急广播系统等。
(二)严格材料进场把关。落实参建各方质量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执行材料进场验收制度和见证抽检送样制度,重点检查有机保温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等文件,做到完整齐全、真实有效,能够全面反映产品的质量信息和性能指标。按照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具有燃烧性能要求的保温材料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予以退场。
(三)材料分类储存管控。材料储存应符合产品说明书要求,采取防雨、防潮、防火、防损坏等措施。建筑材料应按燃烧性能分类堆放,且设置物理隔离带。燃烧性能等级为B3级的有机材料应单独设置存放区,远离火源,与其他材料保持≥10米安全距离。燃烧性能等级为B2级的可燃材料堆放高度≤2米,与电气设备、明火作业区保持≥5米距离,严禁将易燃与可燃材料、化学品混放,防止交叉引燃。加强人员管控,禁止在堆放区吸烟、使用明火。
(四)注重材料使用安全。使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及消防安全措施应符合要求,重点加强B2、B3燃烧性能的材料施工过程管理。不得违规动火动焊、私拉乱接电线、占堵疏散通道、损坏消防设施。严禁在保温材料中直接敷设电气线路,严禁在喷涂聚氨酯泡沫保温材料等施工现场违规使用明火。禁止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严格按照施工工艺要求进行保温材料的铺贴、锚固、抹面等施工操作。若将保温材料应用于施工措施过程中(如将挤塑板、泡沫板应用于预留机电盒空洞),应对材料进行统一管理,施工工序结束后及时清理、回收。
(五)加强动火作业监管。建筑电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焊接、切割等动火作业前严格落实动火审批、持证作业、现场看护、设置接渣容器等要求,采取严密的防火防爆措施。涉及可燃、易燃的保温材料要在动火作业审批表中告知作业和看护人员防火注意事项,严格各项防范措施。作业后实施“30分钟监护制”,确认无火源遗留,清理现场的可燃物,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
(六)细化工序交接管理。汲取国内火灾事故教训,重点关注有机保温材料等可燃和易燃材料施工过程安全,确保前后工序衔接紧密。禁止外墙保温与电气焊交叉作业,禁止地下室挤塑板施工未覆土进入下道工序,禁止保温层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
(七)排查临建设施隐患。全面排查现场临建设施材料,工地办公和民工宿舍采用活动板房的,高度不应超过2层,且符合消防要求,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彩钢板房搭建的房间其芯材不得违规使用聚氨酯泡沫、聚苯板等易燃可燃材料,走道根据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禁止在用于居住、办公的临时彩钢板房内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对违规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易燃可燃芯材、可燃保温材料的行为,应拆除或更换合格材料。工地食堂保持通畅的通风和排烟,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鼓励有条件的工地使用“全电食堂”,不使用燃气。
(八)设置材料标志标识。对防火等级为B2、B3级材料的场内储存、加工运输和成品区域应规范设置易燃易爆标识和警告、禁止标志。堆放区域醒目位置标注“易燃易爆”标识,储存、加工、使用和成品区域应设置“禁止烟火”“当心火灾”标志。附近需配置灭火器材,并设置“灭火器位置”提示标志,同时标注适用灭火类型(如沙土、干粉、泡沫等)。
(九)完善防火应急预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完善防火预案,明确组织机构,落实应急响应流程、应急资源保障,结合实际优化预案,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应明确易燃材料起火时优先使用针对性的灭火材料。保温材料堆场周边道路畅通,不得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四、强化验收环节把关
(一)把好过程验收关。保温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单位验收。验收应依据设计文件、相关标准规范以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主要检查保温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指标,保温系统的施工质量、构造做法等是否符合要求。对保温工程的隐蔽部位,应在隐蔽前采取举牌验收,并形成详细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保温工程的检验批划分、抽样数量应符合规范规定。施工单位负责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和自检报告,配合验收工作。

(二)把好消防查验关。建设单位要将保温材料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抽样检测报告的核查、燃烧性能的检查作为消防查验的重要内容,对保温材料燃烧性能严格把关。核实用于工厂洁净区、医院净化区、冷库(含冷鲜、保鲜库)、冷藏室、中央空调、填充材料及建筑墙体等材料中使用的聚氨酯泡沫板燃烧性能等级。按照《建筑工程防火检测技术标准》(DBJ/T 13-458-2024)要求对保温系统进行检测,经查验不合格的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针对发现保温材料存在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情况督促整改。
(三)把好质量验收关。建设单位对保温工程验收负总责,确保验收程序合法、结果真实。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进行保温工程的分项工程验收和分部工程验收。验收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验收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分部分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对验收不合格的部位,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强化质量安全监管
市区住建部门及相关监督机构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保温材料作为设计质量检查和消防设计质量复查的重要内容;通过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施工现场保温材料使用过程的监督检查;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时,严格项目屋面、外墙等保温系统的现场评定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依法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和项目,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坚持运用督促整改、约谈警示、信用监管、行政处罚等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