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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 ▎2027年底,长春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7万平米,吉林市3万平米
2024-07-18

吉林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是我国减少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的重要举措,按照《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方案》(国办函〔2024〕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建立与《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相配套的政策文件体系。城镇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100%,施工阶段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比率不断提高。全省建筑能效水平进一步提升,各地级城市建设1个以上超低能耗建筑试点,总面积10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模进一步扩大,新建建筑光伏应用比例不断提高,城镇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率达到8%。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形成社会共识。

到2027年,城乡建设绿色低碳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绿色低碳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健全,超低能耗建筑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发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持续推进,建筑用能结构更加优化,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取得明显成效。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提升城乡建筑节能降碳水平。

1.推动城镇新建建筑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严寒地区气候特点,积极采用被动优先、主动优化的设计原则,采用高效节能低碳设备,推广A级保温材料和制品,进一步提高建筑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和防火性能。城镇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长春、吉林等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打造一批高星级的绿色住区、社区、城区,推动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积极推广超低能耗建筑,鼓励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按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到2027年底,长春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7万平方米,吉林市3万平方米,其他市(州)各1个以上项目。(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2.加快绿色宜居农房建设。逐步健全农村建筑节能标准体系,研发推广符合农村特点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鼓励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各类示范村镇农房建设项目率先执行节能、绿色建设标准(导则、图集)。加强对农村住宅建设的指导和服务,积极引导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应用墙体保温材料、节能门窗等新材料、新技术,进一步提升农房保温性能,有序开展既有农房节能改造。引导农民减少煤炭燃烧使用,鼓励因地制宜使用电力、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推动农村用能低碳转型。结合国家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美丽乡村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房灾后重建项目,开展绿色宜居农房建设,力争到2025年建设15000户绿色宜居农房。(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3.促进城镇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升级。街道、社区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内既有建筑摸底调查,重点对超出使用寿命、能效低、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维修价值的热泵机组、冷水机组、外窗、外墙(屋顶)保温、照明设备等实施能效诊断,建立节能降碳改造数据库和项目储备库。要以城镇为单位,结合城市更新、小区公共环境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危旧房改造、城中村改造、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等工作,制定2025年-2027年的既有建筑年度改造计划,明确改造重点,确定改造时序,统筹推进。探索适合本地区既有建筑的节能、绿色化改造方式和技术路线,各地级城市每年开展1个以上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试点。(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4.加强运行阶段管理。充分利用设备更新契机,加大高效节能家电设备推广力度,鼓励居民加快淘汰低效落后用能设备。开展建筑能耗统计,研究制定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基准和超额用能资源价格,明确高耗能高排放建筑改造要求,公示改造信息,加强社会监督。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重点监督检查公共机构办公和技术业务用房、国有企业办公用房、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宾馆、商场、写字楼、学校等公共建筑产权单位要定期开展空调、照明、电梯等用能设备和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调试、保养,确保用能系统全工况低能耗、高能效运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模式,降低建筑运行能耗。鼓励公共建筑和具备条件的居住建筑建设能源管理系统,推动建筑群整体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省发改委、省管局、省商务厅、省交通厅、省能源局、省教育厅、省住建厅、省国资委、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机场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5.加强拆除阶段管理。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鼓励小规模、渐进式有机更新和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严格控制大规模拆除,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建筑面积的20%。对拟拆除的建筑,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二)加强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

6.推广绿色低碳建造方式。开展绿色建造示范工程创建行动,推广绿色化、工业化、数字化建造方式,推动智能建造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推广装配化装修,提高预制构件和部品部件通用性,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30%,2030年达到40%。积极推进复合保温墙体材料、预拌砂浆等绿色建材,鼓励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率先应用绿色建材,长春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面应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占绿色建筑比重达到40%。规范施工现场管理,做好临时设施和永久性设施的结合利用,提高临时设施和周转材料的重复利用率,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加大再生建材产品推广应用力度,在政府投资的市政基础设施、海绵城市建设和房屋建筑中,优先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的再生建材产品。(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市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7.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加快推广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实现数据在工程设计、采购、生产、施工、验收、运行维护等全链条的有效传递。装配式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及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及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进行设计和施工,并将相关费用列入项目总投资。(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政数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8.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各地根据地质情况、水文条件和地下水温的分布状况,因地制宜、科学开发、有序利用地热能资源。鼓励在工业开发区、旅游景区、新建住宅区、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等利用中深层地热能供热。鼓励采用“地热能+”多能互补的供暖形式。各地要研究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常态化监管和后评估制度,及时优化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运行策略,总结可复制、效果好的地热能开发实践经验,推广典型案例。按照“自发自用”原则,重点推进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公共建筑等屋顶光伏开发利用。(省能源局、省住建厅、省发展委、省工信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9.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各地住建部门要结合“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稳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造工作。2024年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现状普查,明确供热计量改造方案,制定改造计划;提出供热计量改造技术路线和供热计量方式,监督指导供热计量改造,确保工程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供热计量器具质量监管,确保计量器具准确有效。省发改委应建立科学、规范、透明的供热计量收费体系。各市县政府应落实供热计量改革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计量收费工作。(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市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0.加强技术研发支持。各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零碳等新一代建筑技术研发,将建筑节能降碳关键技术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系统布局推进超低能耗建筑构配件、高防火性能外墙保温系统、高效节能低碳设备系统、建筑运行调适等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加快建筑节能降碳成熟技术产品规模化生产,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建筑节能降碳产业链,加大对建筑节能降碳企业申请“小巨人”“专精特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建筑节能降碳技术研发和培训平台,加强从业人员工程实践培训。(省科技厅、省住建厅、省工信厅、省市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三)强化绿色低碳支撑体系。

11.健全法规标准体系。落实《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印发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技术导则、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技术规程及绿色专篇编制要点等标准体系,力争到“十五五”末将城镇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提高到超低能耗水平。公共机构应率先开展能效测评,公示能效等级。研究建立建筑领域碳排放核算标准体系及融入社会碳交易路径渠道,培育建筑领域能源消耗专业核算机构。(省住建厅、省市场厅、省发改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大政策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契机,用好用足“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清洁取暖试点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农房改造等政策支持,力争于2025年前形成一套完整、系统的建筑领域节能降碳政策扶持体系。各地、各部门对于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等高品质建筑的,可在容积率、建筑面积核算、公积金贷款额度、奖项申报等方面细化工作程序,落实优惠政策。(省发改委、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工程建设全流程监管。

13.加强规划阶段管理。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明确规划范围内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发展目标。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涉及空间主要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绿色建筑等级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4.加强立项阶段管理。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包含绿色建筑等级、工程选用绿色建筑技术等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工程总投资。省、市(州)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内容要求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对年运行能耗1000吨标准煤(或电耗500万千瓦时)及以上建筑项目实施节能审查,严格执行《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规范》等建筑节能降碳标准。(省发改委、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15.加强建设阶段管理。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明示建设工程的绿色建筑等级要求并组织实施。项目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监理实施细则或者方案应包含绿色专篇内容,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不予通过竣工验收。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绿色建筑建设指标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住建厅、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

三、进度安排

(一)启动阶段。(2024年7月-2024年12月)

1.制定法规制度。颁布《吉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印发《吉林省绿色建材推广应用方案》《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吉林省乡村建设工匠管理办法》等政策文件,研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奠定良好的工作基础。

2.编制标准文件。编制《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规程》《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点》《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烧结复合保温砌块墙体工程技术标准》《吉林省乡村振兴“好房子”图集》等技术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3.开展现状普查。指导各地完成既有建筑调查摸底、既有建筑供热计量现状普查,建立现状数据库建库工作。结合统计要求,开展建筑能耗统计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5年1月-2027年12月)

1.开展示范建设。开展省级绿色低碳示范项目、省级装配式基地示范等,符合条件的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发挥示范带动效应。组织各地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示范。

2.实施试点改造。结合“以旧换新”行动,选取条件成熟、积极性高的市县开展供热计量改造试点,研究适合我省省情的技术路线。总结试点项目数据,研究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组织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升级,研究节能高效、技术可行、成本合理的整体节能改造模式,在全省推广。

3.强化闭合监管。指导各地、各部门落实绿色建筑条例要求,加强规划、审图、监理、验收等环节把关,确保绿色建筑落实落地。重点加强城镇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建筑的审核把关。

4.加强宣贯培训。开展绿色建筑条例、新标准“线上+线下”宣贯培训,增强建筑领域从业人员对政策标准的正确理解和熟练运用。结合“节能宣传周”活动,创新宣传方式,进一步营造全社会节能降碳的浓厚氛围。

(三)提升阶段。(2028年1月—2030年12月)

1.新建建筑节能方面。力争到2027年,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升20%,超低能耗建筑规模不断扩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广泛应用,新建农房围护结构保温性能明显提升。城镇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国有资金参与投资建设的公共建筑全面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星级绿色建筑标识比例达到30%。

2.公共建筑节能运行方面。建筑能耗统计、审计、公示制度基本建立,执行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对于超限额建筑实施惩罚性电价,推动超限额建筑实施节能改造。重点公共建筑空调、照明、电梯等重点用能设备达到高效节能水平运行。推动建筑节能数字化智能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

3.绿色建造方面。装配式建筑占当年城镇新建建筑的比例不断提高,到2030年达到40%;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显著提高;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全面应用绿色建材,绿色建材占绿色建筑比重达到50%,绿色建造水平在东北三省一区处于领先地位。

四、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的工作部署,发改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工作机制,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教育、民政、商务、卫健、工信、财政、税务、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目标任务,完善扶持政策,制定配套文件,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将本方案各项重点任务落实落细,进一步分解任务目标,压实各方责任,落实工作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创新宣传方式,引导人们主动践行绿色生活理念,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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